成都“摔狗事件”是五天前的新聞了,這五天時間里,整個成都,都處在一種被點燃的狀態(tài)中。
與何興麗同住一個小區(qū)的業(yè)主們,集體在深夜高喊讓她滾出小區(qū)。從全國各地郵寄來的牛糞、蟑螂和殯葬用品,密密麻麻地堆在何興麗的家門口,甚至有網(wǎng)友因在何家門口擺花圈噴漆,已被判處拘留7天。成都市民們自發(fā)成為偵探,四處尋找著何興麗家的別克車,而為了防止更大惡性事件的發(fā)生,物業(yè)公司專門派出保安守在現(xiàn)場,多輛警車也晝夜不停地在附近巡邏。
或多或少,我有些同情這些被無辜牽連的人,突然加班的警察,時刻警戒的小區(qū)保安,被各種快遞塞滿的物業(yè)辦公室。他們本不必如此,只因為那樣一個人住在這里,就一下子改變了所有人的生活,尤其是當他們知道那是一個怎樣的人之后,心情恐怕更是會格外復雜吧。因為不管怎么說,他們也是在變相為她服務著。
但是,我從未對何興麗產(chǎn)生一絲一毫的同情,我堅持要寫出她的全名,不愿她只做一個簡簡單單的“何某”。我離事發(fā)的小區(qū)不到半小時車程,也曾有心去現(xiàn)場,卻被朋友告知,何興麗一家早已逃遁。因為找不到她本人,這座城市像是一個越攥越緊的拳頭,只能捶一些不相干的事物解恨。比如,這件事已演變成四川聯(lián)通公司的一次公關(guān)危機,只因何興麗的丈夫是新津縣聯(lián)通公司的一名管理人員。
確實,但凡網(wǎng)絡暴力的泄洪閘開啟,誤傷便總是難免,但是在這個具體的事件里,人們除了網(wǎng)絡暴力,再沒有任何一個合理適度的方法來制裁如此的惡人。在法律和道德之間的空白區(qū),網(wǎng)絡暴力是沒有選擇的選擇。
理性復盤,五名與事件有關(guān)的人,其中三個是奇葩,已經(jīng)決定了事件的奇葩程度。狗主小吳的愛犬Lion走失,被小區(qū)保安撿到,兩名奇葩男子冒領Lion,很快將Lion送給了奇葩何興麗。在小吳聯(lián)系何興麗的過程中,何興麗勒索、恐嚇并且調(diào)戲小吳,甚至還要找人強奸她。最后,小吳在網(wǎng)友幫助下找到何興麗的住址上門索要,何興麗不僅沒有歸還,還將Lion從六樓拋下摔死。
許多人,包括我在內(nèi),也一度不理解何興麗的行事邏輯。若只是想要霸占Lion,她應該選擇不與小吳聯(lián)系,徹底切斷對話通道。若是想要贖金,就該有個明碼標價,快速解決問題,因為多養(yǎng)一天狗,就多一天麻煩。而何興麗的選擇是,保持溝通,拒不歸還,持續(xù)戲弄,她似乎很享受狗主人無能為力卻又不得不懇求她的過程。
如果不是有施虐方面的精神疾病,何興麗的做法,很像民間收債人在收債時使用的方法,即拿著對方的重要物品坐地起價,其目的是在拉鋸戰(zhàn)中獲得利益的最大化。她希望把小吳拖到心理崩潰,敲詐出一筆橫財。鑒于何興麗有著職業(yè)收債的社會關(guān)系和多年的老賴經(jīng)驗,柯基之死的背后,很可能就是這套邏輯在起作用。
如此推想,何興麗不是法盲,她很清楚如果獅子大張口開一個高價,很容易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敲詐。所以,她總是用問題來回答問題,問小吳有多少錢,以及她愿意出多少錢,誰知稚氣未脫的小吳,根本沒有意識到這類問題的潛臺詞是什么。也正是出于這樣的原因,警察接到小吳報警之后,只能把事件認定為“酬金沒有談攏”,這不怪警察瀆職,只能怪何興麗的惡過于狡猾。
粗粗估計,若是以目前公開的證據(jù)走上法庭,兩名冒領Lion的男子基本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,但恐怕懲罰措施也不過是交些罰金了事。至于何興麗,哪怕是人渣至此,估計所受懲罰也是以罰款和賠償為主,她是否會坐牢,如果坐牢會坐多久,最主要的衡量指標,是Lion究竟值多少錢。
這確實很諷刺,盡管都說生命無價,但其實不管是人還是狗,所有生命都是有價的。由于缺少適用于寵物的動物保護法,我國法律在動物生命的價值衡量上,通常只是將其等同于某個價格的財產(chǎn)損失,其作為生命的意義,很難得到認可和尊重。
2014年,內(nèi)蒙古伊金霍洛旗的兩個人,潛入汽車修理廠院內(nèi),偷走兩條靈緹犬,價值約1900元。被抓獲后,他們將兩條靈緹犬歸還失主,各被判處拘役一個月,罰款2000元;同年,江蘇揚州,余某騎電動車發(fā)現(xiàn)一只白色薩摩耶,價值2300元,他用順手牽羊的方式將狗偷走,后被狗主找到,余某歸還薩摩耶并向公安機關(guān)自首,被判處罰款3000元。
這便是我國類似案件的判例,在可以歸還失主且認錯態(tài)度良好的情況下,拘役時間極短,罰款金額基本與狗價相當,而狗主人幾乎不會獲得更多賠償。
盡管成都“摔狗事件”較以上兩起案件都更為嚴重,但一條法律原則基本是肯定的,即狗命有價,如果Lion值1000元,那么小吳可能獲賠1500元~2000元。寵物作為感情寄托的因素是不被考慮在內(nèi)的,至于所謂精神傷害,更難得到支持。網(wǎng)友們之所以要不遺余力地深挖何興麗此前涉嫌詐騙的證據(jù),顯然也是預感到,單憑一只小狗的死,很難讓她付出慘痛的代價,她邪惡的頭腦,也不會因此得到反省。
在近幾年的輿論場,每逢有寵物死亡的案件,大家便把設立相關(guān)動物保護法的舊事重提。正所謂“公力缺位,私力補漏”,沒有公力缺位的前提,私力自然也就無漏可補??墒牵∏≡趧游锉Wo的問題上,我們面臨著一個無論是法律還是群體意識都難以突破的圍城,公力預計會長期缺位。
推行適用于寵物的動物保護法之所以艱難,是因為寵物的概念難以界定,貓狗是寵物,雞鴨鵝似乎也可以作寵物,豬牛羊也可以作寵物,甚至是蜥蜴蜘蛛也可以作寵物。如果每每涉及寵物生命的案件都比處理普通動物案件的標準更高,無疑是將人之外的動物按照與人的親密程度劃分等級,難以實現(xiàn)法律邏輯的自洽。
另一方面,其實也是最重要的,是群體意識問題?;旧?,有相關(guān)動物保護法的西方國家,都有宗教力量進行推動,其出發(fā)點是人道主義,原則是任何動物都不可以被虐待,而不是出于私人的愛好,保護個別的動物。所以,在中國想要推動法律來保護貓貓狗狗,就得先身體力行地保護其他不起眼的動物不被虐待,大到豬馬牛羊,小到蝴蝶飛鳥,單純只為某一種動物鼓與呼的聲音,是不具備采納的可能性的。
鑒于博愛實在是過高的要求,所以大多數(shù)人只能在與自己相關(guān)的部分做防御??墒窃?ldquo;摔狗事件”發(fā)生之后,其他的貓奴狗奴,很難得到什么有益的經(jīng)驗來避免同類事件的發(fā)生。因為小吳只是犯了一個所有人都可能犯的錯誤,之后的事件走向,完全不在她的控制范圍之內(nèi),而在法律框架里,我也認為她做到了一個普通人所能做到的一切。
絕大多數(shù)人遇到何興麗,很難解決得比小吳更好,這種場面如同面對一個情緒極不穩(wěn)定的綁匪,不是謹慎小心就能順利脫身的。為了讓自己不遇到類似的惡人,人們只能以網(wǎng)絡暴力的方式殺一儆百,雖然事件的靶心是何興麗,可實際上,大家是在摧毀一切類似形式的惡。
這是我第一次支持網(wǎng)絡暴力,也希望是最后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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